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國網隨州供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湖北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鄂發改價管〔2021〕88號)《湖北省能源局、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鎮住宅、工商業電力設施建設及轉改直指南>的通知》(鄂能源調度〔2022〕16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電力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用戶電力接入環節負擔。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隨州市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隨州市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隨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隨州市財政局隨州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隨州市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湖北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鄂發改價管〔2021〕88號)、《湖北省能源局、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鎮住宅、工商業電力設施建設及轉改直指南>的通知》(鄂能源調度〔2022〕1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電力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用戶電力接入環節負擔,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隨州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2021年3月1日后通過土地出讓或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第三條?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為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用地,具體以各級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劃定的區域為準。
第四條?電力接入工程是指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產權分界點)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不包含企業提出的超標準報裝或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費用。臨時用電項目不納入延伸投資范圍。不同類型項目電力接入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
第五條?落實國家、省政府關于延伸電網投資的相關規定,建立地方政府、供電企業共建共擔電力接入工程費用管理機制,明晰地方政府、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三方在延伸電網投資中的責任界面,切實減少用戶電力接入投資。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電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電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電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供電企業應嚴格按照《隨州市電力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要求,逐步完善城市規劃區域公共電力設施建設,合理布局電力設施,不斷優化電網結構,更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二章?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界面
第六條?160千瓦及以下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由供電企業承擔投資建設,電力接入工程范圍為公共電網至用戶建筑區劃內的電能計量裝置。
第七條?儲備土地項目堅持先配套后出讓,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地塊開發利用必要的供電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明確政府與企業建設責任,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開發地塊同步使用。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電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電企業負擔。
第八條?除低壓小微企業、儲備土地項目以外的各電壓等級用戶電力接入工程(以下簡稱“非儲備土地項目”),電氣工程由供電企業承擔投資建設,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擔投資建設。
第九條?新建居住區電力接入工程的范圍為公共管網至居住區建筑區劃紅線內前置環網柜、分支箱(包含前置環網柜、分支箱)。
園區及其他用戶電力接入工程范圍為公共電網至用戶建筑紅線外第一斷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戶建筑紅線內分界開關站等設備。
第三章?項目實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條?160千瓦及以下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由供電企業出資建設,為客戶提供“三零”服務(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
第十一條?政府負責建設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應及時通知供電企業共同參與可研、設計、驗收工作,確保滿足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客戶受電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的要求。
第十二條?儲備土地項目電力接入工程,由各級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并按規定組織建設實施。
第十三條?其他類項目,在土建實施的可研、設計、驗收等關鍵環節,各級政府應及時通知供電企業共同參與。驗收通過后,供電企業應及時組織電氣工程部分的施工。確保土建與后續電氣工程建設高效銜接。
建設技術標準詳見附件2。
第四章?實施要求
第十四條?切實保障財政投入。各級政府要落實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道路及供電等市政配套基礎工程建設資金。與儲備土地相關的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意見劃分的規定,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級承擔,及時撥款委托供電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2021年3月1日以后,已發生的儲備土地項目電力接入工程費用,由應承擔的主體(屬地政府或土地運作主體)安排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完善資金管理制度。供電企業應設立儲備土地項目電力接入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賬戶,對專項資金專戶管理,??顚S?,并接受資金監管。儲備土地項目啟動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預算金額的30%預撥付至供電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賬戶,執行過程中再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分期撥付。
第十六條?規范收費行為。供電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對照用戶責任范圍,取消不合理收費,糾正強制性收費,切實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嚴禁供電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經營范圍內的工程安裝等相關業務,或指定利益相關方實施工程等相關業務,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
第十七條?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供電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
第五章?資產處置及運維養護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承擔的電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符合國家電力建設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并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可將電力接入工程相關資產依法依規移交至供電企業,簽訂移交協議,后續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由供電企業負責;土建部分(線路通道、電纜管溝廊道等)產權仍屬于相關管理部門,由電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第六章?特殊項目處理原則
第十九條?對于成片開發區域,其外部電力接入工程供該區域多個土地受讓方使用,電力接入工程可根據該片區多個土地受讓方用電需求統一規劃,打包建項,由土地成片開發實施主體會同政府相關部門與供電企業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明確電力接入方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試行)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試行)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若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政策執行。
附件:1.10千伏及以上電力接入工程范圍
2.?建設技術標準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上電力接入工程范圍
1.架空線接入項目電力接入工程范圍為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電網(35千伏以及上電壓等級供電項目為電源變電站)連接處的所有電力工程,以用戶電源線路接入用戶建筑區劃紅線處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連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于電力接入工程范圍,負荷側受電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

2.電纜接入項目電力工程范圍為建筑區劃紅線內分界開關站至公共電網連接處(35千伏以及上電壓等級供電項目為用戶側進線總開關至電源變電站連接處)的所有電力工程,以用戶電源線路接入分界開關站的連接點(35千伏以及上電壓等級供電項目為用戶側進線總開關上樁頭)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于電力接入工程范圍,負荷側受電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僅為參考,具體位置各單位自行確定)。

附件2
建設技術標準
1.《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2010)
2.《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GB50545-2010)
3.《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2018)
4.《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50064-2014)
5.《架空輸電線路桿塔結構設計技術規定》(DL/T5154-2012)
6.《架空輸電線路基礎設計技術規程》(DL/T5219-2014)
7.《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DL/T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3-2014)
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2018)
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
11.《電力工程地基處理技術規程》(DL/T5024-2005)
1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2018)
13.《電力用戶業擴報裝技術規范》(DL/T19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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