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中隊、管理所(市場部),機關各部門:
現將《曾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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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曾都區煙草專賣局
2025年9月18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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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構建“布局合理、競爭適度、進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煙草零售市場環境,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消費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隨州市曾都區和隨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含電子煙)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依法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準予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內面向公眾經營。
第四條??零售點合理布局以煙草制品市場需求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適應社會發展與結構優化需要,逐步構建“布局合理、競爭適度、進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環境。
第五條??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年滿18周歲(含)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申請人不得為外商或港澳臺地區投資(包括再投資等形式)的商業企業,或由港澳臺地區居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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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下列區域按照距離控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一)曾都區東城街道辦事處、南郊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北郊街道辦事處、涢水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隨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東工作局管轄范圍內的街道、集鎮零售點間距不低于80米;
(二)何店鎮、洛陽鎮、府河鎮、萬店鎮和淅河鎮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
(三)公路(國家公路、省公路、縣公路、鄉公路)沿線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0米,公路(國家公路、省公路、縣公路、鄉公路)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間隔距離設置零售點;
(四)農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線)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0米;
(五)新增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間距不低于200米,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50米內零售點許可證到期不予延續。
第七條 下列區域按照總量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對于零售點分布過于稠密的區域(持證率按區域人口測算超過千分之四的),以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為最小單元實行總量控制(最小單元區域明細表見附件1),在滿足法定條件、距離控制標準的前提下實行“排隊輪候、退一進一”(《曾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申請辦證排隊輪候制度實施辦法》及操作指引見附件2、附件3),實行總量控制的最小單元區域由隨州市曾都區煙草專賣局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下列區域按照總量+距離限制的方式設置零售點:
(一)各類綜合性(批發)市場、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內部按經營主體數量布局零售點,原則上場內經營主體在200個以下的,卷煙零售點設置不超過5個,場內經營主體在200個以上的按照每增加50個經營主體增設1個卷煙零售點;上述經營主體按已辦理營業執照數量測算,卷煙零售點設置含臨街門面,且內部零售點間距距離不低于100米,臨街商鋪零售點間隔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距離控制標準;
(二)物流園、工業園區在實行距離控制的基礎上實行局部數量控制,一個相對獨立的物流園、工業園區內卷煙零售點不超過2個,且卷煙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得低于100米;
(三)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候車大廳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車站經營場所具備可內外同時經營條件的,則需同時達到內部總量限制和外圍區域距離限制條件;
(四)車輛及行人可自由出入的開放式居民住宅小區內,每棟樓零售點數量不超過一個,小區內部零售點總量限制在4個以內,且零售點間距距離不低于100米。
第九條??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防止無序競爭,嚴格控制與卷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其他類業態(如主營業務為學生用品、文化體育、網咖、游戲吧、酒吧、臺球室、傳真打印、美容美發、按摩推拿、化妝洗滌、藥妝醫械、母嬰用品、足療保健、五金建材、裝修裝飾、家電家具、床上用品、電子音像、服飾鞋帽、金銀珠寶、汽車銷售、汽車服務、修理修配、寄遞配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金融證券、彩票銷售、儀器儀表、通信器材、農具農資、農畜養殖、照相館、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流動攤點、簡易搭蓋、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消費者進出有影響的區域,包括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窗口等區域);
(三)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且明令禁止辦理有關證照的區域;
(四)黨政機關內部、公共活動中心、會議中心、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政府、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五)寫字樓、公寓、封閉式住宅小區等限制進入、管理方不允許進入或不配合行政監管的場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或地上二層以上的區域(500平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場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關于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形的說明》見附件4)。
第十一條??特殊情形:
(一)對社會特殊群體適度放寬距離控制標準: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持有殘疾證)、退役軍人(持有《退出現役證書》等法定退役證件,以《退出現役證書》頒發日期為準,兩年內有效)實際經營者為本人,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按本轄區零售點間距標準的80%執行。
2.烈士家屬(持烈士證的父母、配偶、子女,憑烈士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傷殘退伍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按本轄區零售點間距標準的50%執行,且不受總量控制限制。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需要給予政策扶持的情形可按本轄區零售點間距標準的80%執行。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總量、距離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規劃的限制:
1.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大型超市、購物中心,其內部視為一個整體,僅限辦理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兩個以上市場主體除外)。
2.客房在1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內設有便利店、超市,滿足特定消費群體的場所,可設置一個零售點。
3.300套住房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周邊200米范圍內無卷煙零售點,可設置一個零售點,零售點應設置在臨街(路)店鋪。
4.政府招商引資的重大在建工程項目且進駐參建人員超過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據工期及周邊零售點實際情況,最多設置1個零售點。
5.旅游景區游客服務區、養老院、駕校訓練場、部隊、高速公路服務區及監獄生活區、看守所生活區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的特殊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6.申請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經營面積60平方米以上,具有恒溫恒濕雪茄房,可滿足消費者品吸、存儲、養護及圈層社交等需求的雪茄專業店,設置總量不超過發證機關轄區內零售點總數的1‰,且不得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7.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重大涉煙違法行為記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四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后三個月內,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因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主體改變類型等,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9.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申請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新經營地址屬隨州市曾都區煙草專賣局管轄)。
(三)上述特殊情形,不得突破本規定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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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有關用語含義及相關說明:
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營業大門或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中心之間,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無障礙最短距離,經營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有多個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為參照進行測量。具體見《曾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見附件5)。在實地核查進行間距測量時,應當制作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申請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是指在校未成年人日常出入的主要通道。
經營場所,是指有準確的門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經營場所形成封閉且不可移動空間,不包含流動攤點、售貨車、臨時棚舍、倉儲場所等,并有獨立、固定陳列煙草制品的經營設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學校,如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等。
第十三條??本規定中“以上”“以內”“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第二章有關合理布局規定標準調整的影響,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隨州市曾都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2024年12月18日施行的《曾都區煙草專賣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曾煙?!?/span>20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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