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睂徲嫹▽嵤l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專項審計調查的事項范圍,將審計法關于“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一步解釋為“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使得審計機關對企業、金融機構等開展專項調查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全口徑預算大背景下,與修訂后審計法精神相契合,專項審計調查的內涵應當進一步擴大,與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有關的特定事項也可以納入專項審計調查范圍。因此,專項審計調查的概念可以界定為: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審計的相關程序和方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含國有資源)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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