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改造的老舊小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原則上系縣級及以上城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小區;
(二)原則上房屋達到3棟及以上或戶數達到50戶及以上;
(三)公共設施落后影響居民基本生活;
(四)居民改造意愿強烈,90%以上業主自愿要求,并積極參與配合整治。
不包含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以及列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或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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